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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

                2020/12/31 15:05:45     113


                省直√各单位,各地级以♀上市财政局:

                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,深入推进政府采购“放管服”改革,根据《政府◥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16〕198号),结合我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实际,现就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评审专■家管∮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              一、优化专家选聘和解聘
                (一)专家选聘
                1.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申请人可在“广东省政府采◢购网”中的“政府采购评审专家”栏目注册,在线通过政府采购】法律法规测试,并上传提交身№份证件、学历学位证书、专业技术职称证件以及本人签署的承诺函⊙等申请资料,向注册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〗,由各地级以〒上市财政部门负责选聘专家并报省财政厅备案。
                2.各申请人应当在线如实递交申请材料,并根据本人的专业技术申报评审@ 专业,无需到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实地递交书面申请和证◣书证件原件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申请◆人,将按照财库〔2016〕198号文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(五)项列入不良≡行为记录。
                3.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财库〔2016〕198号第〇二章有关规定,对申请▲人提交的申请资料、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,符合条件的,应当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明确选聘为评审专家。
                (二)专家解聘
                1.符合财库〔2016〕198号文第十一条第一▲款第〓(一)项、第(三)项和第(四)项规定情々形,不符合专家规定条件,或存在不良行为记录,或受到刑事处罚的评ξ 审专家,由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上述情形的财政部门或对评♀审专家作出处理处罚的财政部门,在线提出解聘并◇上传相关证明材料,由评审专家注册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︼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聘并报省财政厅备案。
                2.符合财库〔2016〕198号文第十一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情形,本人∩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,由专家本人在“广东省ω 政府采购网”中的“政府采购评审专家”栏目提出申请,由注册地所属地区的地╱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聘并报省财政厅备案。
                二、强化专家→专业支撑作用
                积极发挥专家在政府采购中的专业咨询作用,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编制、政策功能实施∏、履约验收等环节引入专家提供专业咨询建议。
                采购人邀请专家参与拟定需求标准、技术解决方案和采购实施方↙案,以及参与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的履约评价等工作的,可结合采购项∑目的情况,设置专家抽取条件及相关信息,通过“广东省政府采ㄨ购网”中的“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◣专家抽取系统”中的“咨询建议”功能模块,抽取提供专业咨询建议的专家。
                三、加强专家监督管理
                (一)省财政厅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,负责建立“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”。各级财∞政部门应当依照财库〔2016〕198号文第四条规定,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。
                (二)省财政厅将组织研究制定政☉府采购专家专业能力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,对在库专家进行综合评价,具体评价细则以正式印发文※件为准。
                四、其他
                (一)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,《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粤财采购〔2016〕18号)等文件与本⌒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                (二)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当健全专家动态∑ 管理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规定,并按照“分事行权、分岗设权”的原则,至少设置受理和复核2岗负责办理专家选聘和解聘,做★到约束机制健全、权力运行规范、风险控制ζ有力、监督问责到位。
                (三)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〖门应于1月10日前研究确定负责专家选聘和解聘工作的专职♀人员,并将人员有关信息(详见附件)报送至Ψ省财政厅(政府采购监管处)。

                附件:专家选聘和解∴聘岗位设置一览表



                广东省财政厅

                2020年12月1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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