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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

                2021/12/6 15:14:37     149


              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
                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

              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←属机构及有关单位:
                  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》和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09〕36号),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√统计局、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研究制定了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。经国务院同¤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√统计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

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

                  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》和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◣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09〕36号),制定本规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二、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、小型、微型三种类型,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、营业收入、资产总额等指标■,结合行业特点制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三、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:农、林、牧、渔业,工业(包括采矿业,制造业,电力、热力、燃气及水↙生产和供应业),建筑业,批发业,零售业,交通运输♀业(不含铁路运输业㊣),仓储业,邮政业,住宿业,餐饮业,信息传输业〓(包括电信、互联网和相关服务),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,房地产开发】经营,物业管理,租赁和商⌒务服务业,其他未列明行业(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,水利、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,居民服务、修理和其他服务业,社会工作,文化、体育和娱⊙乐业等)。
                  四、各行业划型标准为:
                  (一)农、林、牧、渔业。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◣企业。其中,营业收入500万々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,营业收入50万元←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,营业收入50万元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工业。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→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╱微型企业。其中,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,且︻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∞以上的为中型企业;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,且营@ 业收入▼300万々元及以上的为小型」企业;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↓营业收入300万〓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                  (三)建筑业。营业收入80000万元卐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〇中小微型企业。其中,营业收入6000万元※及以上,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←型企业;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,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『的为小型企业;营业收入300万元卐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                  (四)批发业。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▲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↙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其中,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↑入5000万元及以上∩的为中型企业;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◇入1000万元→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从业人员5人以下〒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                  (五)零售业。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→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ξ 型企业。其中,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,且营业◣收入500万元及以上︼的为中型企业;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,且营∏业收入100万元及〗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                  (六)交通运输♀业。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∮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其中,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,且营@ 业收入3000万元ξ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;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↑入200万元及以上∑ 的为小型企业;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                  (七)仓储业。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◣企业。其中,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;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∏业▅;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                  (八)邮政业。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其中,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;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↘为小型企业;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                  (九)住宿业。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其中,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;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『的为小型企业;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                  (十)餐饮业。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其中,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;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100万元→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                  (十一)信息传输业。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其中,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;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〗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                  (十二)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。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其中,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;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                  (十三)房地产开发】经营。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其中,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,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;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,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                  (十四)物业管理。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其中,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;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                  (十五)租赁和商务服务业。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其中,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,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;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,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                  (十六)其他未列明行业。从业人员300人以★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其中,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;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☆型企业;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                  五、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∞。
                  六、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①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。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,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。
                  七、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♀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,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。国务院有关Ψ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,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》划型标准。
                  八、本规定由【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ζ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Ψ 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。
                  九、本规定由工业和信∴息化部、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▃门负责解释。
                  十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国家经贸委、原国家计委¤、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《中小企※业标准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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